你想了解自己的名字溥鸿公有何涵义吗?我们依据中华传统姓名学理论,提供姓名测试溥鸿公算命,溥鸿公名字测试,测名字溥鸿公预测名字与人生的关系,并且提供姓名查询解释,根据词典逐字解释名字溥鸿公的含义。
汉字 | 繁体 | 拼音 | 五行 | 笔划 | 姓名学解释 |
溥 | 溥 | pǔ | 水 | 14 | 義利分明,操守廉正,勤儉溫和,中年成功隆昌,出國之字。 (凶) |
鸿 | 鴻 | hóng | 水 | 17 | 精明公正,学识渊博,官运旺,中年成功隆昌,富贵之字。 (吉) |
公 | 公 | gōng | 木 | 4 | 聲名顯赫,富貴增榮,一生享福,但常人難受。 (吉) |
溥:广大。普遍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2720次)
溥字出处:[说文解字]:编号7095,第11卷上,水部第150字 [康熙字典]:页640第12
浦〈名〉
(形聲。從水,甫聲。本義:水濱)
同本義 [riverside]
浦,瀕也。--《說文》
率彼淮浦。--《詩·大雅·常武》
江浦之橘。--《呂氏春秋·本味》
望涔陽兮極浦。--《楚辭·湘君》
召洛浦之宓妃。--張衡《思玄賦》
又如:浦淑(水邊的美女);浦帆(水濱的帆船);浦漵(水邊);浦鷗(水邊的鷗鳥);浦灘(灘岸)
指池、塘、江河等水面 [water surface]。如:浦月(謂江河水中之月);浦嶼(水中小島)
江河與支流的匯合處 [the confluence of tributary and river]
還為越王禽於三江之浦。--《戰國策·秦策》
又如:浦口(小河入江的地方);
溥pǔ
⒈廣大:宏~。
⒉通"普"。普遍。
⒊通"浦"。水邊。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—
溥fū 1.分佈。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—
溥po 1.見"溥漠"。
鸿:鸿字原指大雁或天鹅,是飞鸟中身体大的种类。后来,鸿字也用来形容大或强、盛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285270次)
鸿字出处:[康熙字典]:页1505第14
鸿
(形声。从鸟,江声。本义:大雁)
同本义 [swan goose]。雁属中类似天鹅的大型种类旧时的泛称
鸿,鹄也。――《说文》
鸿渐于干。――《易·渐》
鸿雁于飞。――《诗·小雅·鸿雁》
又如:鸿冥(鸿鸟飞入苍冥);鸿飞(鸿鸟飞翔);鸿爪(比喻往事遗留的痕迹);鸿渐(鸿鸟飞翔由低处逐渐进于高位。比喻官职升迁或渐入佳境);鸿嗷(鸿鸟哀鸣,比喻灾民的悲号)
鹄。即天鹅 [swan]
燕雀安知鸿鹄之志。――《史记·陈涉世家》。按,凡鸿鹄连文者即鹄也。
又如:鸿骞凤立(鸿鹄高飞,凤凰挺立。比喻超群杰出);鸿翼(天鹅的羽翼);鸿举(天鹅高飞远翔)
喻指
鸿hóng
⒈大型雁类的泛称。[鸿毛]〈喻〉轻微:轻于~毛。
⒉通"洪"。洪水:禹有功,抑(遏制)下~。
⒊大:~文。~图。[鸿沟]〈古〉运河。楚汉(项羽、刘邦)两军对峙的分界河。〈喻〉明显的界线。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—
鸿hòng 1.见"鸿絧"。
公:公字的本义是指正直无私。在引申义中,公字又表示公事、公然等义,有时也指人。指人时,情况较为复杂。如古时对人尊称为公,也称祖父或父亲、丈夫的父亲为公,有时则指雄性的动物,如公鸡、公牛等。另外,古时还把一种封爵称为公,地位在王爵和侯爵之间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21680次)
公字出处:[说文解字]:编号0716,第02卷上,八部第10字 [康熙字典]:页126第28
公〈形〉
(會意。小篆字形,上面是「八」,表示相背,下面是「」(「私」的本字)。合起來表示「與私相背」,即「公正無私」的意思。本義:公正,無私)
同本義 [just]
公,平分也。--《說文》
背謂之公,或說,分其以與人為公。--《韓非子·五蠹》
公之為言公正無私也。--《春秋·元命苞》
兼覆無私謂之公。--《賈子·道術》
舉公義,辟私怨。-《墨子·尚賢上》
屈平疾王聽之不聰也,讒諂之蔽明也,邪曲之害公也,方正之不容也。--《史記·屈原賈生列傳》
又如:公氣(正大,公正);公素(公正質樸);公潔(公正廉潔);公慎(公正謹慎);公誠(
公gōng
⒈國家的或集體的,跟"私"相對:~文。~款。~糧。~而忘私。立黨為~。愛護~共財產。
⒉正直,合理:~事~辦。~正無私。買賣~平。
⒊共同的,大家認可的,大家適用的:~約。~認。~海。
⒋能普遍用於同類事物的:~式。
⒌讓大家知道:~布賬目。可以~開。發佈~報。
⒍雄性的:~牛。
⒎稱祖輩或年老的男人:大~。外~。老~ ~。
⒏丈夫的父親:贍養~婆。
⒐對男子的尊稱:諸~。
⒑〈古〉五等爵位(~侯伯子男)的第一等。
⒒公制的計量單位和曆法:~斤。~裡。~尺。~歷。~元。
⒓[公司]合股或單股經營的工、商企事業組織:石油~司。服務~司。
⒔[公子]舊時稱王、侯、官僚的兒子。也用於對別人兒子的敬稱。
⒕[公主]皇帝或國王的女兒。也指皇帝或國王的姑母、姐妹等。
⒖[公民]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,按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人。
⒗[公使]由一國元首派駐到別國的、低於大使級的代表。通常都授有"特命全權公使"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