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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汉字 | 繁体 | 拼音 | 五行 | 笔划 | 姓名学解释 |
| 梅 | 梅 | méi | 木 | 11 | 小心愛情厄,吉凶分明,出國成功隆昌,自殺不幸,一生多災。 (吉) |
| 法 | 法 | fǎ | 水 | 9 | 刑偶欠子,一生清雅多財,中年成功隆昌,晚年吉慶。 (吉) |
| 琴 | 琴 | qín | 木 | 13 | 命硬克父,少年艱難,中年奔波勞苦,晚年吉慶,女人薄倖。 (吉) |

梅:梅树。象征美丽、坚定。意为志向高洁、清雅脱俗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1250750次)
梅字出处:[说文解字]:编号3403,第06卷上,木部第10字 [康熙字典]:页528第08
梅
(形聲。從木,每聲。本義:楠木)
同本義 [nanmu (Phoebe zhennan)]
其木多梅梓。--《山海經·中山經》
有條有梅。--《詩·秦風·終南》
墓門有梅。--《詩·陳風·墓門》。按,子青不可食。
梅樹 [Japanese apricot;plum]。薔薇科,落葉喬木,少有灌木。早春開花,後生葉芽。花以白色、淡紅色為主。氣味清香。核果近球形,未熟時為青色,成熟後一般呈黃色,味極酸
靈山其木多桃李梅杏。--《山海經·中山經》
梅之欹之疏之曲,又非……之民能以其智力為也。--清·龔自珍《病梅館記》
梅以曲為美,直則無姿;以欹為美,正則無景;以疏
梅(梅、梅)mei
⒈落葉喬木。早春先開花,後生葉,花有白、紅等色,香味濃。果實青色,熟時黃色,味酸甜,可吃或制蜜餞、果醬等。未成熟的果實,加工製成"烏梅",供藥用或飲料用。也特指梅花或梅的果實:臘~。望~止渴。
⒉[梅雨]也叫"黃梅雨"。初夏時,江淮流域常有連綿不斷的陰雨天氣,因時值梅子黃熟故名。又因空氣潮濕,器物易生霉,故又名"霉雨"。

法: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,颁布后强制执行的规则,也有规律,处理事物的手段,标准,仿效等含义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94990次)
法字出处:[康熙字典]:页616第11
法
(會意。從「水」,表示法律、法度公平如水;從「廌」,即解廌,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,據說,它能辨別曲直,在審理案件時,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。基本義:刑法;法律;法度)
同基本義 [act;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;penal law;law]
法,刑也。平之如水。從水,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,從去,會意。--《說文》
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。--《易·蒙》
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--《書·呂刑》
法者,刑罰也。所以禁強暴也。--《鹽鐵論·詔聖》
殺戮禁誅謂之法。--《管子·心術》
禮者禁於將然之前,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。--《大戴禮記》
失期
法 fǎ
⒈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,頒布後強制執行的規則:~令。~律。憲~。民~。刑~。犯~。合~。
⒉規律:~則。
⒊處理事物的手段:方~。辦~兒。乘~。療~。想個~子。
⒋標準,倣傚,可倣傚的:~帖。~書。效~。便國不必~古。
⒌佛教的教義:佛~。
⒍封建迷信的騙人把戲:~術。作~。
⒎
【法寶】
1佛教用語。指佛說法,也指僧尼的衣缽、錫杖等。
2宗教或神魔、童話小說中所謂的法力、寶物等。〈喻〉特別有效的思想、事物、方法等:統一戰線、武裝鬥爭、黨的建設,是中國革命的三大~寶。
⒏
【法院】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。
⒐
【法家】
1對書法家、畫家的尊稱。
2春秋戰國時期主張"法治"的一個學派,以商鞅、韓非等為代表。

琴:琴字的原义是指一种可以弹拨或吹奏的乐器,这种乐器最早出现于周朝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635460次)
琴字出处:[说文解字]:编号8362,第12卷下,珡部第1字 [康熙字典]:页735第11
琴
(本作「琴」。象形。小篆字形,像樂器形,上面「玨」象弦和弦柱,下面象琴身。本義:撥絃樂器。俗稱古琴)
同本義 [qin, a seven-stringed plucked instrument]
琴,絃樂也。神農所作,洞越練朱五弦,周加二弦,象形。古文從瑟金省聲。--《說文》
神農氏琴長三尺六寸六分,上有五弦,曰宮商角徵羽,文王增二弦,曰少宮、少商。--《廣雅·釋樂》
樂琴書以消憂。--晉·陶淵明《歸去來兮辭》
又如:琴史(琴和史籍);琴書(琴與書;談論琴藝的典籍);琴床(琴案;琴幾);琴柱(琴上用以系弦的柱)
某些樂器的通稱 [a general name for certain musical
琴qin
⒈撥絃樂器,俗稱"古琴"。有五根弦,後增加為七根。
⒉某些樂器的名稱:口~。鋼~。電子~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