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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字 繁体 拼音 五行 笔划 姓名学解释
   包  bāo  水  5  一生清雅伶俐,謀為出眾,中年成功隆昌,晚年勞神。 (
   以  yǐ  土  5  聰明伶俐,一生清雅享福,中年成功隆昌,欠子之字。 (
   法  fǎ  水  9  刑偶欠子,一生清雅多財,中年成功隆昌,晚年吉慶。 (

包字 起名用字参考

包:本义:裹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1830次)

包字出处:[说文解字]:编号5784,第09卷上,包部第1字 [康熙字典]:页150第27

包字的解释

(會意。小篆字形,外邊是「」。中間是個「巳」字,「像子未成形」。「」就是「包」的本字。本義:裹)

用紙、布等裹東西 [wrap up]

野有死麇,白茅包之。--《詩·召南·野有死麇》

草木漸包。--《書·禹貢》

包有魚。--《易·姤》

包之以虎皮。--《禮記·樂記》

又如:紙包不住火;包纏(包裹纏繞)

包含,包容。裡面含有 [contain;include]

舉一滴可包陵谷。--唐·李朝威《柳毅傳》

皆包在諸谷中。--宋·沈括《夢溪筆談》

又如:把小費包在內;包涵(包有,含有);包吞(包含);包荒(掩飾;遮蓋;原諒,寬容)

包圍。四面圍住 [

包 bāo

1用紙、布等裹東西:~雜誌。

2裹好了的東西:郵~。

3裝東西的口袋:背~。

4量詞:一~糖。

5物體或身體上鼓起來的疙瘩:身上起了一個~。

6氈制的圓頂帳篷:蒙古~。

7圍繞:從兩面~抄過去。

8容納在內;總括在一起:~含。

9承擔任務並負責完成:承~。

十擔保:~您滿意。(11)約定專用:~車、~廂。(12)姓。

【包庇罪】明知是犯罪分子,而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假證明,幫助其掩蓋罪行,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。事先有通謀的,應以共同犯罪論處。

【包藏禍心】心裡暗藏著壞念頭。又作包藏奸心。

【包藏奸心】見【包藏禍心】。

【包產到戶】中國實施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組織形式之一。一般以戶為單位,根據承包的土地、生產工具、技術及勞動力等條件制訂出產量指標並負責完成。

【包涵】請人原諒的客套話:招待不周,請諸位~。

【包攬】包攬過來,全部承擔:~一切。

【包羅萬象】包容一切。形容內容豐富,應有盡有:展覽會可真是~,無所不有。

【包容力】承受力。

【包頭市】內蒙古自治區轄市。位於內蒙古中部偏西,北依大青山,南臨黃河,在土默川和後套平原之間。是全區經濟中心。工業以鋼鐵冶煉和機械製造為主導產業,有之稱。

【包廂】某些影劇院設在樓上的單間席位,一間有幾個位置。

【包拯】(999-1062)北宋大臣。字希仁。廬州合肥(今安徽合肥)人。進士出身。曾任龍圖閣直學士,知開封府事,三司使等。為官清廉,執法嚴正,不避權貴。後世稱為。有《包孝肅奏議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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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pao 1.通"庖"。廚房。 2.通"匏"。參見"包瓜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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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fu 1.包來,地名,春秋時莒邑,在今山東省沂水縣西北。 2.包丘,複姓。亦作"苞丘",即浮丘。楚有包丘子,與李斯同事荀卿。見漢桓寬《鹽鐵論.毀學》。

以字 起名用字参考

以:1、拿,把,用,将;2、依,顺,按照;3、因,因为;4、在,于(指日、时);5、来,目的在于:学文化;6、连词:以及;7、[以为]认为;8、[以往]过去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47360次)

以字出处:[康熙字典]:页94第01

以字的解释

(象形。甲骨文字形象。金文字形,像人。本義:用)

同本義。有一部分現已弱化成了介詞 [use]

以,用也。--《說文》

以,用也。--《小爾雅》

凡師能左右之曰以。--《左傳·僖公二十六年》

封疆社稷是以。--《左傳·定公十年》

純以形式。--蔡元培《圖畫》

如或知爾,則何以哉?--《論語》

又如:以手代足(爬行。表示甘願認錯受罰);以疏間親(關係疏遠的人離間關係親密的人);以耳為目(把聽到的當作親眼目睹的);以指測河(用手指測量河水的深淺。比喻達不到目的)

使,令 [take]

向欲以齊事王攻宋也。--《戰國策》

又如:以彰

以yǐ

⒈拿,把,用,將:~禮相待。~理服人。~儆傚尤。~退為進。~逸待勞。

⒉依,順,按照:~次進入。~此類推。

⒊因,因為:不~人廢言。不~失敗而灰心。

⒋在,於(指日、時):~1921年7月1日成立了中國共產黨。

⒌來,目的在於:學文化,~增長知識。遵守交通規則,~免發生車禍。

⒍連詞:~及。~至(一直到)。~致(因而)。所~。

⒎文言連詞。用法同"而":城高~厚。地廣~深。

⒏語氣詞。跟"可"、"得"、"足"、"能"、"堪"等連用:可~合作。得~觀賞。足~勝任。堪~媲美。

⒐放於位置詞前〈表〉時間、方位、數量等的界限:五天~內。長江~南。七尺~下。

⒑[以為]認為:~為不錯。~為好辦。

⒒〈古〉通"已"。已經:固~怪之矣。

⒓[以往]過去:水比~往清潔了。

法字 起名用字参考

法: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,颁布后强制执行的规则,也有规律,处理事物的手段,标准,仿效等含义。(此字在人名库中共出现约:94990次)

法字出处:[康熙字典]:页616第11

法字的解释

(會意。從「水」,表示法律、法度公平如水;從「廌」,即解廌,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,據說,它能辨別曲直,在審理案件時,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。基本義:刑法;法律;法度)

同基本義 [act;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;penal law;law]

法,刑也。平之如水。從水,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,從去,會意。--《說文》

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。--《易·蒙》

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--《書·呂刑》

法者,刑罰也。所以禁強暴也。--《鹽鐵論·詔聖》

殺戮禁誅謂之法。--《管子·心術》

禮者禁於將然之前,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。--《大戴禮記》

失期

法 fǎ

⒈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,頒布後強制執行的規則:~令。~律。憲~。民~。刑~。犯~。合~。

⒉規律:~則。

⒊處理事物的手段:方~。辦~兒。乘~。療~。想個~子。

⒋標準,倣傚,可倣傚的:~帖。~書。效~。便國不必~古。

⒌佛教的教義:佛~。

⒍封建迷信的騙人把戲:~術。作~。

【法寶】

1佛教用語。指佛說法,也指僧尼的衣缽、錫杖等。

2宗教或神魔、童話小說中所謂的法力、寶物等。〈喻〉特別有效的思想、事物、方法等:統一戰線、武裝鬥爭、黨的建設,是中國革命的三大~寶。

【法院】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。

【法家】

1對書法家、畫家的尊稱。

2春秋戰國時期主張"法治"的一個學派,以商鞅、韓非等為代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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